也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哦~
案情回顧
2021年7月,黃某接受上家委托,利用境外聊天軟件接收客戶個人信息并轉發給同伙,由他們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通過電腦、QQ、電話等方式聯系這些客戶,引誘客戶加入到指定的炒股或投資理財微信群,由微信群里面的講師通過股票投資個人理財等方式詐騙錢財,最終導致多名群眾被騙取大額資金,黃某從中收取上家引流費人民幣7萬余元。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起訴至法院。最終,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檢察官說法
惡意的廣告推廣引流,是指不法分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通過非法手段和策略將潛在受害者吸引至網絡犯罪的相關領域,如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此類惡意的廣告推廣通常利用群發群呼、內容分發、插件植入、流量造假等手段引流,嚴重擾亂了網絡秩序,可能會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名。

在本案中,黃某及其團伙引誘客戶加入到指定的炒股或投資理財微信群,雖為后續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條件,但并未實際參與詐騙,其實施的引流推廣、收取固定報酬行為,為刑法第287條中規定的提供廣告推廣行為,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近期,有許多不法分子通過精心設計廣告推廣策略,將這些廣告偽裝成熱門產品促銷、抽獎活動、投資理財等極具誘惑力的形式,用以誘導用戶點擊鏈接、下載應用、加入群聊或者參與活動,從而在不知不覺中竊取用戶信息、植入惡意軟件或者引導用戶進入詐騙陷阱。

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面對誘人的廣告推廣我們要保持冷靜,不輕信來源不明的信息,不隨意點擊陌生鏈接或下載未知應用。對于感興趣的廣告,可以通過官方渠道進行核實,避免直接通過廣告鏈接進行操作。一旦發現可疑廣告或者遭遇詐騙,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網絡環境的清朗與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來源:荔灣檢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