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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推廣蹭展會熱度侵權嗎?這起案件顯示……

    微信公眾號經營者接受他人委托發布宣傳推廣信息時,如未能妥善處理文字、圖片等內容,致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州市顯輝展覽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顯輝公司)起訴東莞市聚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聚豐公司)、廣東省鞋機協會(下稱鞋機協會)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聚豐公司接受鞋機協會委托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宣傳內容,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顯輝公司提供的相關服務,聚豐公司與鞋機協會實施的被訴行為構成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構成對顯輝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須賠償顯輝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10萬元。

    據了解,該案系利用微信公眾號宣傳推廣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判決明確對微信公眾號宣傳推廣中引人誤解的信息認定規則,認為應當綜合考慮行為性質、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文章布局等因素,對新媒體環境下的商業行為規范具有積極意義。

    推廣內容引發爭議

    由顯輝公司作為主要承辦方之一的廣州國際鞋類、皮革及工業設備展覽會是一個專門針對鞋類、皮革類等經營者的展會,其通過多年來的持續舉辦,在鞋革行業內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眾多新聞媒介宣傳報道時也會使用廣州鞋展簡稱代之。顯輝公司是該展會的相關權益權利人之一。

    2019年1月5日,該案另外兩名被告廣州瑞鴻展覽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瑞鴻公司)與廣州廣旅展覽策劃有限公司(下稱廣旅公司)就廣州國際鞋機鞋材皮革工業展覽會(下稱瑞鴻展會)的舉辦事宜達成合作,并就各自擁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

    2019年1月17日,鞋機協會委托聚豐公司在聚豐公司經營的鞋界教授微信公眾號上推廣2019廣州國際鞋機鞋材皮革工業展(即瑞鴻展會)一事簽訂合作協議,推廣圖片由鞋機協會提供。2019年3月至5月期間,聚豐公司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多篇文章推廣瑞鴻展會。其中部分文章不僅有顯輝公司舉辦的廣州鞋展(即顯輝展會)現場報道的圖片及視頻等內容,還涵蓋涉案瑞鴻展會的報名參展信息等。

    顯輝公司認為,聚豐公司以新聞報道的形式變相發布廣告,將瑞鴻展會的時間、地點、展會內容的參展信息廣告,與簡稱為廣州鞋展的顯輝展會相關圖片展示參展商的信息不恰當地聯系在一起進行廣告宣傳,該行為涉嫌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被訴行為由瑞鴻公司、廣旅公司、鞋機協會、聚豐公司共同實施,四被告須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于是,顯輝公司將四被告共同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下稱天河法院)。

    被訴行為構成侵權

    一審庭審中,聚豐公司認為文章內容均為顯輝公司舉辦廣州鞋展的內容,系對顯輝公司當天舉辦展會的現場新聞報道,不構成虛假宣傳;鞋機協會稱其僅將涉案圖片提供給聚豐公司,如何推廣由聚豐公司自行按協議約定實施,無須再經確認,因此,鞋機協會不構成侵權。

    天河法院經審理認為,聚豐公司與鞋機協會實施了將涉案宣傳圖片與廣州鞋展相關信息不恰當地置于同一篇推文中進行推廣的行為,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解,構成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瑞鴻公司、廣旅公司與鞋機協會共同實施被訴行為,亦不能證明瑞鴻公司、廣旅公司存在教唆或者幫助行為,因此,顯輝公司關于瑞鴻公司、廣旅公司共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張不成立。

    在綜合考慮廣州鞋展的知名度、被訴行為的性質及持續時間等因素后,天河法院一審判決聚豐公司與鞋機協會向顯輝公司連帶賠償10萬元。

    聚豐公司、鞋機協會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被訴行為屬于正常的商業宣傳行為,不構成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一審庭審后,涉案文章及圖片均被刪除,一審確定的判賠額過高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聚豐公司、鞋機協會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準確判定法律責任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顯輝公司曾在其他案件中主張四名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相關訴訟請求既有獲得法院支持的,也有未獲支持的。那么,該案中,二審法院認定聚豐公司、鞋機協會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對此,該案二審主審法官佘朝陽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判斷被訴行為實施主體是否構成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綜合考慮各方主體之間的關系、相關商業內容的影響力、被訴行為的性質、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予以確定。在該案中,鞋機協會雖為社會團體法人,但實際與瑞鴻公司、廣旅公司合作從事相關展覽活動,特別是共同舉辦的瑞鴻展會與顯輝展會的內容、性質實質相同,鞋機協會與顯輝公司存在密切的競爭關系;聚豐公司從事網絡營銷策劃、網絡推廣,其名下的微信公眾號為刊登有關鞋革行業相關文章的自媒體平臺,同時也為相關展覽提供媒介宣傳服務,與展會的宣傳、推廣存在密切關系,屬于合格的市場經營主體。因該案為依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為調整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糾紛,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因此,一審法院對于各主體之間的關系認定并無不當。

    在被訴行為的性質認定方面,佘朝陽介紹,涉案文章正文大部分內容與廣州鞋展現場新聞報道、客戶圖片及視頻關聯,使得讀者認為涉案文章直接指向廣州鞋展。鑒于由鞋機協會提供、聚豐公司內嵌刊載在涉案文章內、與廣州鞋展名稱相似的瑞鴻展會報名參展的涉案圖片,并未明確標注為廣告,極易引人誤解為與涉案文章正文所涉廣州鞋展相關。聚豐公司雖辯解接受鞋機協會的委托發布涉案文章和涉案圖片,是正當、合法的經營行為,但未在涉案圖片的周邊顯著位置標注廣告字樣,以使該圖片能夠明確區別于正文內容配圖,因此,聚豐公司的辯解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鞋機協會與聚豐公司存在委托推廣關系,二者基于其共同行為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劉合安

    (編輯: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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